12月29日的吉兰丹落实伊刑法特别州议会,将是国阵和民联的不归路

12月29日的吉兰丹落实伊刑法特别州议会,将是国阵和民联两方的不归之路。 我国首三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敦拉萨和敦胡先翁立场鲜明,伊刑法违背了马来西亚宪法所说的我国是一个世俗国。 这也是马华和国大党创党先贤敦陈祯禄、敦陈修信、敦善班丹,还有马华1958年第二任总会长,后来离开马华并成为民政党1969年至1980年第二任主席的林苍佑医生。 无可争议,这也是所有来自沙巴及砂拉越的开国元勋的立场。 如果吉兰丹巫统州议员被允许在12月29日的特别州议会投票支持落实伊刑法的建议,那国阵作为我国的执政联盟,其整个特性和基础将会经历史上最根本的转变。 更甚者,如果这并没有经过国阵最高理事会的会议或议决,其他国阵成员党,不管是马华、国大党、民政党,还是砂沙两州政党,须尽力要求巫统忠于巫统建国元勋所立下的尊严及遵守他们之间早在1963年马来西亚成立前就达成的共识,因为在1957年我国独立的时候,伊刑法并不适用于我国,原因是它不符合宪法及国家的基本原则。 但这不只将是国阵的不归路,民联也无法回头,因为民联无法在其成员党恣意妄为地鄙视其他民联政党、民联共同政策纲领及共识原则下,继续维持现状地生存下去。 伊斯兰党和行动党对伊刑法课题“求同存异”,伊斯兰党因此被允许在国会追求伊刑法议题,是一项不能妥协的谬误。 这样的协议并不存在。 事实上,2011年9约28日民联的联合文告中,解除了民联对伊刑法课题而面对的第一次危机,并清楚表明吉兰丹和登嘉楼的伊刑法是在民联成立之前定下的,因此行动党和伊党“求同存异”,伊刑法从未成为民联共同政策纲领的一部分,除非全部成员党一致同意。 此意义和实践十分清楚,没有得到民联所有成员党的同意,伊党不能擅自推动落实伊刑法。 如今,我们被告知民联最高领导理事会甚至没有获得吉兰丹特别州议会的细节,令人不禁想问,到底在伊党领导层的严重,民联的重量和价值有多高。 下列图表显示自1959年起13届全国大选的成绩。其中,1999年、2008年及2013年的全国大选是在野党于马来西亚半岛的巅峰期,也是1999年的替阵、2008年的准民联合作及2013年的民联所共同达到的佳绩。 国会议席总数 年份 伊斯兰党 民主行动党 人民公正党 四六精神党 总数 1959 13 13 1964 9 9 1969 12 13 25 1974 伊党加入国阵 9 9 1978 5 15 20 1982 5 9 14 1986 1 24 25 1990 7 20 8 35 1995 7 9 6 … Continue reading 12月29日的吉兰丹落实伊刑法特别州议会,将是国阵和民联的不归路